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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清償債務(2026-03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PCDV 2026-03-24 案號:司執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40007號
債  權  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


債  務  人  黃家振  
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強
   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
   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
   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天保企業社之薪
    資債權,而財產所在地係設於彰化縣,非在本院轄區內,有
    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以及投保單位基
    本資料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,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
    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
   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    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