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6-03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7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35238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債 務 人 蘇嘉祺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
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
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
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
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35238號強制執行事件,債權人請求查
詢郵局資料,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,應執行標的
物所在地不明。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,有
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
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
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
移送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