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6-03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7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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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30203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債 務 人 蔡宇桁即顏兆良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電波澎澎有限公司
之薪資債權,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臺北市文山區,非在本院
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
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
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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