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CDV 清償債務(2026-03-04)
一般民事糾紛
PCDV
2026-03-04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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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27943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債 務 人 張鈞富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
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
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
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,並就其查
詢所得資料後逕為執行,並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,
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。惟查債務人對第三人新東陽股份
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而該公司址設臺北市大安區,非在本
院轄區,此有勞保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。則依前開
說明,本件強制執行,顯非屬本院管轄,應由臺灣臺北地方
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有
未合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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