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0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2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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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25714號
聲 請人即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家明(歿)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,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。
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
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,此項規定,依強制執
行法第30條之1,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2月9日執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
書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。惟查相對人早於
聲請人聲請執行前之113年9月25日死亡,有卷附個人戶役政
資料查詢結果可稽。是相對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,聲
請人對之聲請執行,自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
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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