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3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3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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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8294號
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債 務 人 陳志豪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
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
之勞作金等債權,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
。經查,上開第三人係設址於桃園市龜山區,可知本件應執
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
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
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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