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3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3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8294號
債  權  人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


債  務  人  陳志豪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
   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
   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
   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
    之勞作金等債權,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
    。經查,上開第三人係設址於桃園市龜山區,可知本件應執
   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
    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
   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
    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
   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3 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