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30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4506號
債  權  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債  務  人  高彼得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    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    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
    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
    按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
   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
    1項亦有明定,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
    行程序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並陳明因債務
    人財產不明,聲請代查債務人之郵局帳戶、勞保、健保投保
    單位等資料,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
    明之情形,查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三芝區,依強制執行
    法第7條第2項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
   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
    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