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5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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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360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債 務 人 卓靖庭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
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
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即桔誠工程有限公司
之薪資債權,第三人桔誠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桃園市,
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
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
、郵局資料,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,應由管轄法
院一併處理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
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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