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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782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莊翔珺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捌佰壹拾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4月
    1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
   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    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   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7,32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   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   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    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
    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
    自民國111年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7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
    年利率8.5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
    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
  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
    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
    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58,861元及相關之
    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
    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
   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
   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三、緣債務人與債權
    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
    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8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
    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    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
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    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
    款61,06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
    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
    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    四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4年1月
    1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.73%計
    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   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  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    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4,55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    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
   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
    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
    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五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
    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
      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
    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9782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329元 莊翔珺 自民國115年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2 新臺幣358861元 莊翔珺 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53% 003 新臺幣61068元 莊翔珺 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83% 004 新臺幣134552元 莊翔珺 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7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329元 莊翔珺 暨自民國115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358861元 莊翔珺 暨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3 新臺幣61068元 莊翔珺 暨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4 新臺幣134552元 莊翔珺 暨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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