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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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77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余貴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零貳拾壹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8年10
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.55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1,347元及其中本金64,125元自11
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二、
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4年11月12
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.84%計算,
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90,674元自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
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977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125元 余貴達 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55% 002 新臺幣490674元 余貴達 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84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125元 余貴達 暨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490674元 余貴達 暨自民國115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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