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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767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鐘福源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,及本
    金10,889元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 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4年8月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
   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
   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
    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    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
    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
   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
    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
    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
    。截至民國115年3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15,5
    56元,及其中本金10,889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
    國115年3月17日止,帳款尚餘15,556元及其中本金10,889元
    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
    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
    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吳宛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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