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714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李彥儒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貳佰肆拾肆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李彥儒於民國111年0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70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27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.61採機動利率計算,
  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   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   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
    4月10日止累計383,709元正未給付,其中381,700元為本金
    ;2,009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  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    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李彥儒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向債權
    人借款7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
    1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.62採機動
    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    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   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    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   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    民國115年04月10日止累計51,535元正未給付,其中50,589
    元為本金;453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    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    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
    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
    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
   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
    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 蔡松儒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9714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1700元 李彥儒 自民國115年04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.61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0589元 李彥儒 自民國115年04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.62%計算之利息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