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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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47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呂宣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參拾壹元,及其
中捌萬肆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9年1月21日開始與債權人
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
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
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
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
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
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
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
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
5)。截至民國115年4月9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8
7,531元,及其中本金84,508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
至民國115年4月9日止,帳款尚餘87,531元及其中本金84,50
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
,迭經催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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