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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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10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黃立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肆拾柒元,
及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
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
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12
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6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.94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18,84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償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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