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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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899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潘秋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潘秋麗於民國108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3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01月21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4月07日止累計5,504元正未給付,其中4,348元為本金;
163元為利息;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潘秋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
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
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06日止累計186,424元正
未給付,其中174,945元為消費款;10,579元為循環利息;9
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899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48元 潘秋麗 自民國115年04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74945元 潘秋麗 自民國115年04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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