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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8568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傅建強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
   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同法
   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
   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傅建強住所
    設於桃園市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
    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次查債務
    人戶籍設於桃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為
    之,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依上開法條
    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亦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   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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