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854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曾金文
債 務 人 簡麗卿
債 務 人 千建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麗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,
及其中伍萬參仟參佰捌拾貳元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千建工業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即被授權使用人曾
金文及連帶保證人簡麗卿於民國(以下同)99年9月27日開
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
。依約債務人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連帶
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
人等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
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
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
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
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
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5年3月9日止,帳款尚
餘新臺幣(以下同)55,454元,及其中本金53,382元未按期
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等至民國115年3月9日止,帳款尚餘55,
454元及其中本金53,38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
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