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846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陳彥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零貳佰貳拾柒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彥名於民國114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21年03月27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
3月31日止累計238,949元正未給付,其中233,098元為本金
;5,058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陳彥名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向債
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2
0年12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00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5年03月31日止累計140,075元正未給付,其中13
6,324元為本金;2,958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陳彥名於民
國113年09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86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
年09月02日起至民國120年09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按年利率百分之9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31日止累計771,2
03元正未給付,其中754,006元為本金;16,404元為利息;7
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
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
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
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846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3098元 陳彥名 自民國115年04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6324元 陳彥名 自民國115年04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54006元 陳彥名 自民國115年04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%計算之利息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