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1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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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77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楊舒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肆佰捌拾柒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楊舒羽於民國113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09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09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.62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
1月06日止累計130,487元正未給付,其中128,243元為本金
;1,451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77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8243元 楊舒羽 自民國115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.62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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