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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7604號
債  權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

債  務  人  小鳥吃吐司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永民  
債  務  人  張永民  


債  務  人  林致兵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:
    ㈠新臺幣(下同)貳拾參萬陸仟陸佰玖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  一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
    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
  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㈡新臺幣(下同)玖拾肆萬陸仟柒佰捌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
    百一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
    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
    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㈢新臺幣(下同)捌萬壹仟壹佰柒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    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
    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
    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㈣新臺幣(下同)參拾貳萬肆仟陸佰捌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
    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
    二二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
  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
    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㈤新臺幣(下同)貳拾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  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
    二二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 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㈥新臺幣(下同)捌拾萬玖仟壹佰肆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  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
    二二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 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㈦新臺幣(下同)貳拾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  一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
    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
  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㈧新臺幣(下同)捌拾壹萬壹仟柒佰零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  一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
    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
  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㈨新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伍仟參佰零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  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
    二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
   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㈩新臺幣(下同)柒拾萬壹仟貳佰參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  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
    二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
   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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肆仟伍佰貳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  一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
    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
  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新臺幣(下同)肆拾玖萬捌仟零柒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  一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
    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
  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新臺幣(下同)貳萬肆仟伍佰柒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    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
    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
  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新臺幣(下同)玖萬捌仟參佰零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    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
    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
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新臺幣(下同)貳拾參萬伍仟零參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  一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
    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
    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新臺幣(下同)捌拾肆萬零壹佰陸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  一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
    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
    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新臺幣(下同)玖仟貳佰參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    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
    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
  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新臺幣(下同)參萬陸仟玖佰參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    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
    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
    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
   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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