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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2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7463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黎志強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貳佰壹拾玖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黎志強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23年02月22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92採機動利率計算,
  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   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   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
    3月20日止累計233,493元正未給付,其中228,941元為本金
    ;4,552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  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    示之利息。
    (二)債務人黎志強於民國112年1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4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03日起至民國123年02月03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3月20日止累計120,149元正未給付,其中117,080元為本
    金;3,069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
    所示之利息。
    (三)債務人黎志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  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 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08日止累計119,577元正未給
    付,其中116,509元為消費款;3,068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
   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    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   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
    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
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746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28941元 黎志強 自民國115年03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9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17080元 黎志強 自民國115年03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16509元 黎志強 自民國115年03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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