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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2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王偉權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參仟肆佰貳拾玖
  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王偉權於民國101年08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    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,2,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
    暨自民國11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2月22日止
    未受償之利息27382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
    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
    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
    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
   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
   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
    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
    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
    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
    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 吳宛珊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716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821元 王偉權 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90% 002 新臺幣 16414元 王偉權 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 003 新臺幣 0000000元 王偉權 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00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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