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2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712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黃心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肆拾壹萬壹仟肆佰零
玖元,及其中參拾玖萬柒仟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
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黃心瑜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2月1日、112年
3月1日、112年8月1日、113年12月25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
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
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,此有信用卡
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
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
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
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
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
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計算
之利息。(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)。截至民國115年3月17
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411,409元,及其中本金397
,255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17日止,
帳款尚餘411,409元及其中本金397,25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
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
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
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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