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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
債  權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非訟代理人  吳伯修  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慧玎即廖安邦之繼承人、廖慧芳即廖
安邦之繼承人、廖墩鈞即廖安邦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    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
    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慧玎即廖安邦之繼承人、廖慧芳
    即廖安邦之繼承人、廖墩鈞即廖安邦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
    ,經核債務人廖慧玎、廖慧芳皆已聲明拋棄繼承,經本院11
    5年度司繼字第538號准予備查,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附卷可
    稽,則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    另查債務人廖墩鈞住所設於南投縣中寮鄉,非屬本院之轄區
    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
    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   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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