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1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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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71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陳一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陳一州於民國109年04月3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
款(帳號: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
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
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緣相對人陳一州於民國85年11月04日
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
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
暨自民國113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1月14日止
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36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
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
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
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
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
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
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
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
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
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
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
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
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
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
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
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67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743元 陳一州00000000000 自民國113年0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880% 002 新臺幣218876元 陳一州00000000000 自民國113年0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880% 003 新臺幣12812元 陳一州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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