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2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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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67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周秀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貳佰零伍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四點八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八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
4.85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
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
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48,20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
違約金未償付。二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
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
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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