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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非訟代理人  許平    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松愛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、李詠潔(原
名:李秀英)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
    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
    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松愛國際旅
    行社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中正區,債務人李詠潔(原名:李
    秀英)住所亦設於台北市中正區,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,本
    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公司所在地及住所在地之
    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
    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    出異議,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
    新台幣1000元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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