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601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陳瑋玲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玖佰壹拾參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陳瑋玲於民國108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,500
    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04月29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29日
    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.93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3月12日止累計103,124元正未給付,其中102,521元為本
    金;60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  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    示之利息。
    (二)債務人陳瑋玲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4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18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.93採機動利率計算,
  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   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   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
    3月12日止累計54,333元正未給付,其中54,166元為本金;1
    6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   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
    利息。
    (三)債務人陳瑋玲於民國109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18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18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69採機動利率計算,
  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   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   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
    3月12日止累計69,456元正未給付,其中69,172元為本金;2
    84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   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
    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660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521元 陳瑋玲 自民國115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.93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4166元 陳瑋玲 自民國115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.93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9172元 陳瑋玲 自民國115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69%計算之利息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