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2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58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林芳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陸佰陸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芳旭於民國112年0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69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4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2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6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3月11日止累計341,817元正未給付,其中332,695元為本
金;8,329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林芳旭於民國114年04月22日向
債權人借款2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4月22日起至民國
121年04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49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11日止累計239,846元正未給付,其中
232,491元為本金;7,262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
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
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
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658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2695元 林芳旭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232491元 林芳旭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49%計算之利息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