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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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58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曾友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柒佰陸拾壹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曾友德於民國114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,156
,05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4月23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23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99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
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5年03月11日止累計1,116,443元正未給付,其中1,085,614
元為本金;30,136元為利息;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曾友德於民國114年04
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4月23日
起至民國121年0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12.9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11日止累計512,318元正未
給付,其中497,709元為本金;13,816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
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
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
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658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曾友德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9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97709元 曾友德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99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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