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2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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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522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非訟代理人 王鏽潔
債 務 人 莊茗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仟陸佰肆拾陸元,
及其中柒仟壹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2.83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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