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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373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李家明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肆拾參元,及如
  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4年7月21日、105年10月3
    日、109年10月19日、110年8月1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
    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
   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
    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
    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
    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
   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
    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
    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
    民國115年1月18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44,343元,
    及其中本金43,475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1月18日止,帳款尚餘44,343元及其中本金43,475元部分
    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
    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6373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00元 李家明 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% 002 新臺幣21235元 李家明 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 003 新臺幣16840元 李家明 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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