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2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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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2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林淑卿即汪嘉展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汪照棠即汪嘉展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汪洋即汪嘉展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汪嘉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二年六月
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二計算之利息
,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
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汪嘉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捌萬參仟肆佰零參元,及自民國(
下同)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四點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付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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