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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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249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沈昀錚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貳仟陸佰伍拾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沈昀錚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2月10日止未受
償之利息28374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
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
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
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
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
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
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沈昀錚於民國110年12月14
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
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
,暨自民國115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2月24日
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277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
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
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
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
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
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
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
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
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
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
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
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
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
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
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
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624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46538元 沈昀錚 自民國115年0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280% 002 新臺幣 264461元 沈昀錚 自民國115年0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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