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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
債  權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非訟代理人  王鏽潔  
債  務  人  蔡宗修  

債  務  人  蔡易龍  


一、㈠債務人蔡宗修、蔡易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
    )肆佰玖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
    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
    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。
    ㈡債務人蔡宗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仟貳佰肆
    拾陸萬伍仟貳佰肆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五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,與自
   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
    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
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上開第㈡點債務人蔡宗修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,如債權人對
    債務人蔡宗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蔡易龍給
    付之。
    債務人蔡宗修、蔡易龍如不同意上開第㈠㈡點應給付之金額時
    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。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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