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66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陳健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玖佰玖拾玖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6年7月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
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
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
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
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
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
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
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
。截至民國115年3月2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93,
999元,及其中本金89,215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
民國115年3月2日止,帳款尚餘93,999元及其中本金89,215
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
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
維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566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0811元 陳健雄 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2 新臺幣 30171元 陳健雄 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% 003 新臺幣 21730元 陳健雄 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 004 新臺幣 6503元 陳健雄 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