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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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52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王介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肆拾貳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8年7月
19日向債權人借款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債務人若
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
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
權人借款66,94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二、緣債
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7年8月13日向債
權人借款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34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
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
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
款113,09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三、茲債權人
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
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552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943元 王介妤 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2 新臺幣113099元 王介妤 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34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943元 王介妤 暨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113099元 王介妤 暨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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