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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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40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陳婷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玖仟玖佰參拾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婷婷於民國113年0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9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19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2月26日止累計258,985元正未給付,其中249,311元為本
金;8,974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陳婷婷於民國113年08月29日向
債權人借款42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29日起至民國
120年08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6日止累計385,116元正未給付,其中
371,188元為本金;13,228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陳婷婷於民國11
1年09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81,362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9
月08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15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
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
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6日止累計200,622
元正未給付,其中192,620元為本金;7,302元為利息;700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
人陳婷婷於民國112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40,000元,約
定自民國112年01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6日止按月清償
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35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6
日止累計255,207元正未給付,其中245,400元為本金;9,10
7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
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540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9311元 陳婷婷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71188元 陳婷婷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92620元 陳婷婷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72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45400元 陳婷婷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3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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