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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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343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王念祖(原名:王思能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零柒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王思能於民國96年01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
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新臺幣83754元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
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
行之必要。緣相對人王思能於民國91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申
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已結算未受
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
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
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
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
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
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
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
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
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
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
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
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
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534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3754元 王思能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02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000% 002 新臺幣44053元 王思能Z000000000CD 自民國102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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