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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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18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林貞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參拾參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貞妤於民國107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18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92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
2月25日止累計25,333元正未給付,其中22,721元為本金;1
,819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
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
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
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
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518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721元 林貞妤 自民國115年0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92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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