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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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胡思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伍萬伍仟零伍拾肆元
,及其中伍萬肆仟參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12月23日開始與債權
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信用
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
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
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
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
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
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二、查債
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10日止,帳款尚餘55,054元,及其中本
金54,309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
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
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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