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072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非訟代理人  施懷    
債  務  人  許雅惠即一善食品商行(歿)


債  務  人  陳清煌  



一、債務人陳清煌應向債權人給付:
    ㈠新臺幣(下同)參拾伍萬柒仟零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  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
    九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 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㈡新臺幣(下同)捌萬玖仟貳佰肆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    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九
    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
  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
    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    債權人對債務人許雅惠即一善食品商行之聲請駁回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   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
    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
   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
    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
    文。
    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雅惠即一善食品商行發支
    付命令部份,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,債務人許雅惠已於民
    國115年1月15日死亡,依首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對無當事人
    能力之人許雅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該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
    ,應予駁回。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 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
   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
    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三、如債務人陳清煌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
    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