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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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95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傅朝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捌佰零柒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傅朝銘於民國(以下同)110年7月22日、113
年7月17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
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
務負全部給付責任,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
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
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
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
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
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計算之利息。(參原證一信用卡
申請書)。截至民國115年2月22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
同)281,807元,及其中本金267,897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
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22日止,帳款尚餘281,807元及其中
本金267,89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
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
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95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58元 傅朝銘 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% 002 新臺幣53235元 傅朝銘 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3 新臺幣36794元 傅朝銘 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% 004 新臺幣992元 傅朝銘 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 005 新臺幣166818元 傅朝銘 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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