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833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許實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肆仟陸佰陸拾貳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許實權於民國98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
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1月14日止未受償
之利息41623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
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
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
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
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
許實權於民國92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
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
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
算至民國115年02月0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793元及違約
金暨手續費71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
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
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
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
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
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
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
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
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
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
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
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
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
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
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83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許實權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990% 002 新臺幣178360元 許實權Z000000000CD 自民國115年0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