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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0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807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李茂璘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零捌拾柒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3月
    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03%計算
    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  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   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,1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    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1
    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.33%
    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   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  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   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    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2,03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    償付。三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
    1年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0
    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
   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
    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    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7,25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
    未償付。四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
    112年6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
    5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    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
    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
    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7,71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
    約金未償付。五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
    民國112年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
    利率11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
    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
  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
    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
    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15,985元及相關之利
    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80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00元 李茂璘 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03% 002 新臺幣62033元 李茂璘 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33% 003 新臺幣37254元 李茂璘 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03% 004 新臺幣167715元 李茂璘 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53% 005 新臺幣215985元 李茂璘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0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00元 李茂璘 暨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62033元 李茂璘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3 新臺幣37254元 李茂璘 暨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4 新臺幣167715元 李茂璘 暨自民國115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5 新臺幣215985元 李茂璘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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