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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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80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李茂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零捌拾柒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3月
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03%計算
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,1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1
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.33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2,03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償付。三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
1年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0
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
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
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7,25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
未償付。四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
112年6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
5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
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7,71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
約金未償付。五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
民國112年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
利率11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
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
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
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15,985元及相關之利
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80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00元 李茂璘 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03% 002 新臺幣62033元 李茂璘 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33% 003 新臺幣37254元 李茂璘 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03% 004 新臺幣167715元 李茂璘 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53% 005 新臺幣215985元 李茂璘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0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00元 李茂璘 暨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62033元 李茂璘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新臺幣37254元 李茂璘 暨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4 新臺幣167715元 李茂璘 暨自民國115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5 新臺幣215985元 李茂璘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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