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79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彭惠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,及其
中玖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8年5月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
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
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
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
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
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
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
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
。截至民國115年2月22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97
,566元,及其中本金94,946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
民國115年2月22日止,帳款尚餘97,566元及其中本金94,946
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
迭經催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