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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755號
債  權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非訟代理人  蔡豐任  
債  務  人  洛克火箭股份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 劉朝國  
人                    
債  務  人  劉杰皚即劉永皓


債  務  人  黃永晧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零玖拾壹元,及
    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十二
   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   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    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  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拾伍萬玖仟肆
    佰柒拾貳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
 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
    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  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
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 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   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   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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