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0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730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孫明玉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零陸拾陸元,及如附
    表所示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孫明玉於民國94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90,00
    0元,約定分048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,未
    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金額按年
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   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
    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3日止累計360,066元正未給付
    ,(其中2,960元為本金, 357,106元為利息,0元為依約定
   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)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   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6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730號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60元 孫明玉 自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0%計算之違約金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