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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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57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簡志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貳佰零玖元,及自民國
114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三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
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向債權人借款,借
款利率依年利率9.5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
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
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0,209元及
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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