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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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55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侯冠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玖仟貳佰零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侯冠廷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3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11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
2月13日止累計214,895元正未給付,其中209,220元為本金
;5,675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侯冠廷於民國114年06月06日向債權
人借款82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6月06日起至民國121
年06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99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5年02月13日止累計834,306元正未給付,其中80
2,615元為本金;31,69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55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9220元 侯冠廷 自民國115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02615元 侯冠廷 自民國115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99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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